勞務派遣公司的建立有什么規定
發布時間:2020-07-12 16:37:12 丨 閱讀次數:1008
問: 李律師,《勞動合同法》中對? 答:《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钡?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薄皠趧张汕矄挝粦斉c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钡?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钡?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钡?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就是說,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問: 那么,《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又有什么規定呢? 答:《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钡?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钡?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法律的這些規定明確地說明,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