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07-12 13:19:44 丨 閱讀次數:1050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促進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健康發展,保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在城市及村鎮從事土地開發、房屋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開發經營業務,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企業和兼營企業。專營企業是指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的企業;兼營企業是指以其他經營項目為主,兼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專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等級;兼營企業不定資質等級。第五條 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章程和固定的辦公地點;(二)有獨立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任命的專職經理,并配備有同企業等級相適應的專職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三)有不少于等級規定的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劃分為一、二、三、四、五五個等級。各級企業的資質標準如下:(一)資質一級企業:1、自有流動資金20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2、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0人;3、設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總工程師、高級會計師職稱的總會計師、經濟師以上(含經濟師)職稱的總經濟師。工程技術、經濟、統計、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4、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歷;5、近三年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連續4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優良率達20%以上。(二)資質二級企業:1、自有流動資金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2、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10人;3、工程技術、經濟、統計、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4、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歷;5、近三年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與此相當房地產開發投資。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優良率達10%以上。(三)資質三級企業:1、自有流動資金5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2、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3、工程技術、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助理以上職稱,配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統計人員;4、具有二年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歷;5、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積,或累計完成與之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四)資質四級企業:1、自有流動資金2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2、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3、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五)資質五級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低于30萬元,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臨時聘用或兼職聘用的技術人員不得計入公司技術人員總數。第九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二)企業資信證明;(三)企業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四)企業統計年報資料;(五)其他有關文件、證明。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建設部審批;二級以下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資質證書》。第十一條 《資質證書》格式由建設部統一制定;《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干份。第十二條 新開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凡資金、人員達到一、二、三級標準,而開發經歷和經營實績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按降低一級的資質等級審批。新開辦的房地產企業,應當在資質審定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開業登記。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第十五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人代表和主要經濟、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的同時,注銷《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每年核定一次。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第十八條 一、二、三、四級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各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承擔任務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五級企業只限于在本地區范圍內的村鎮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第十九條 非生產型綜合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自有資金達到兩億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動資金達到一億元以上;中央各部門所屬工程建設公司達到建筑工程資質一級、自有資金一億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動資金達到5000萬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設公司達到建筑工程資質一級、自有資金5000萬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動資金達到3000萬元以上;經省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兼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但不定資質等級。第二十條 以開發項目為對象從事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項目公司(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不定資質等級,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項目規模審定其資金、人員條件,并核發一次性《資質證書》。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罰款:(一)申請資質等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三)工程質量低劣的;(四)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規定承擔任務的;(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房地產開發專營企業的資質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同時廢止。